調適申請
若你為傷殘人士,並認為你可能需要調適安排以充分、平等地參與法庭活動(如索取法庭紀錄),則你可作出調適申請。根據 1990 年《美國殘疾公民法》或華盛頓州法院一般規則第 33 條,調適安排對傷殘人士而言屬合理且必要,故任何合資格傷殘人士均可獲批調適。除非申請引致以下情況,否則申請將獲批准:
- 產生過大的財務或行政壓力;
- 從根本上改變法庭程序;或
- 對他人的安全或健康狀況構成威脅。
你或須提供額外資料,以便法庭適當評估你的合理調適申請。若申請需要醫療或其他健康資料,此類資料須作密封處理。提交者亦可要求法庭密封此類文件。一般而言,你需要提早五天作出申請通知,以便我們審批合理調適申請。然而,我們將儘可能滿足迫切的調適需要。
請填妥合理調適申請表格以提出申請,並依照表格上的指示提交。
若你希望就法庭程序提交調適申請,請遵照此處 (連結頁面不提供翻譯)的指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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